English      

  日正係於84年3月間加入世界排名十大之NEXIA INTERNATIONAL國際會計師聯盟,期望能對客戶作更長遠、更廣泛、更高品質、更具價值之專業服務。目前,日正在台灣全省共有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蓮等據點,擁有25位會計師及400餘名訓練有素之專業人員,依客戶之需求,提供迅速、便捷且高品質之服務。


即刻行動! 電話:02-27510306 傳真:02-27401817 信箱:service@nexia.com.tw

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逾期繳稅」未達加徵滯納金標準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雖依法定期限內申報但逾期繳納應納稅額,如未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屬情節輕微,仍可繼續享有前10年虧損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要件: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或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始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是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案件,雖逾期繳納上開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惟未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者,即營利事業雖未在期限內完稅,但只要在期滿三日內補繳,未達應加徵滯納金之規範,視為情節輕微,依然認定其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准予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所得稅申報期間與繳納時點,上開放寬規定僅限於「申報期屆滿翌日起三日內繳清」之案件,惟超過前述期限除須加徵滯納金,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及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賦稅》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