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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原以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應核實課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申報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 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房屋及土地交易契約,皆有劃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約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 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出售103年4月2日取得之高雄市橋頭區房地,銷售價格總計(含房屋及土地)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200,000元,甲君即以112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42,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21%)申報綜合所得稅,嗣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4,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000,000元。該房地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800,000元,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為20%【200,000元/(200,000元+800,000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元)×20%】,調增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958,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
《賦稅》2025-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