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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贈與未上市股票,應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估定價值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財產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核課贈與稅。若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除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顯示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須依權責基礎進行調整,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避免資產淨值遭低估。若申報之價值低估,經稽徵機關核定調高者,調高部分應補徵贈與稅,並視情節加計利息或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納稅義務人贈與未上市股票,申報每股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386元,然經查證該公司有應調整事項並未調整(如投資損益、匯兌盈益等科目),經調整重編財務報表後,計算出實際每股資產淨值應為6,044元,申報價值明顯低估,故據以重行核定贈與總額,並補徵贈與稅額130.8萬元。

該局呼籲,是類情況公司在提供財務報表時,應確保財務報表已正確調整。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未繳附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請多加留意,避免因程序疏漏而受罰。
《賦稅》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