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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受有保險理賠的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是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不論是需要提供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療單據的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都不能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期間因病住院接受治療,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一筆「住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一筆「門診」醫藥費用10萬元,但經查得甲君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受有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理賠甲君「住院醫療」75萬元及「門診」醫療5萬元,所以甲君支付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50萬元部分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因此不得列舉扣除;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5萬元(10萬元-5萬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賦稅》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