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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而尚未繳納之稅捐,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張小姐來電詢問,因父親於111年5月15日過世,名下遺有房屋1棟,尚有未繳納之房屋稅新臺幣(下同)12,000元,已於同年5月31日由家人繳納,申報父親遺產稅時,該筆稅款能否作為遺產稅之扣除額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另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依前揭規定,張小姐父親於111年5月15日過世,111年期房屋稅12,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自課稅起始日110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111年5月15日之生存期間計319天,按生存日數占課稅期間(111年為365天)比例計算,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減除之應納未納房屋稅為10,487元(12,000×319/365)。
《賦稅》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