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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旅宿業者取得悠遊國旅獎助款,應報繳營業稅》
為振興觀光產業促進國內旅遊,鼓勵國人留宿國內旅宿,增加在地消費,並帶動周邊產業發展,政府自本(111)年7月15日起,推出悠遊國旅個別旅客住宿優惠活動,提供符合資格之國人從事旅遊之獎助。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旅宿業者所取得前揭獎助款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前揭獎助款獎勵的對象為旅客,由參與獎助活動之合法旅宿業者,於旅客入住時核對個別旅客之身分證明文件,符合獎助資格則現場「折抵」住宿費,再向所在地縣(巿)政府申請核撥款項,免由旅客個別申請,以簡化作業流程。旅宿業者提供旅客住宿所收取之代價,應包含「住宿費」的獎助款及旅客自行支付折抵後房價金額,均屬住宿房價收入,使用統一發票的旅宿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本年7月28日(星期四)入住A大飯店,房價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經A大飯店於結帳時確認甲君未申請過悠遊獎助且已接種三劑疫苗,直接折抵房價1,300元,並向甲君收取3,200元,A大飯店除開立住宿費統一發票3,200元外,由政府補助之1,300元,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業者,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賦稅》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