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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如營業人有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前開營業人如係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稅法訂有滯(怠)報之處罰,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係納稅義務人之義務,不得以其不知情而免責,即使沒有銷售額,仍應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賦稅》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