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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未據實填報扣繳憑單應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據實填報扣免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規定「據實」填報扣免繳憑單者,仍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逾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者,減半處罰,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甲君為A商號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03年度給付租金1,200,000元予出租人乙君,已依規定扣繳稅款120,000元,惟於104年1月份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時,誤將前開租賃所得人填報為丙君,遲至同年2月22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所得人為乙君,該局乃以甲君未依限據實填報扣繳憑單,按扣繳稅額120,000元計算10%罰鍰12,000元,因自動辦理更正申報者,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乃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憑單申報,事後自行發現所得人資料繕打錯誤,即自動申請更正,已善盡扣繳義務人之職責,請予免罰。該局以甲君為A商號之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所填報所得人之正確性,然其誤將該扣繳憑單之所得人填報為丙君,並非實際所得人乙君,自屬未依限「據實」填報扣繳憑單情事,核無更正補報免罰之適用。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法定期限內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務必「據實」填報,以免受罰。
《賦稅》201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