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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適用新制課稅之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已開始實施,該局經常接獲納稅人詢問出售不動產,是否一律依新制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即屬新制的課稅範圍,原則上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另外,新制在計算持有時間時,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指出,交易因繼承取得房地,其適用新舊制的認定標準則屬特例;此因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點並非其所能控制,為使房地權益不受影響,故原則上,除被繼承人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嗣後由繼承人繼承後出售,方適用新制課稅外,其餘案件可適用舊制課稅,惟此類適用舊制的案件,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者,得選擇適用新制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老王99年12月1日購入A屋並設籍自住,老王於105年12月1日過世由其子小王繼承,並繼續設籍自住,小王於106年2月1日出售A房地時,因老王係在105年1月1日以前購入A屋,原則上小王應依舊制申報即可,但如小王計算後發現適用新制有關自住房地的規定來申報對其較有利時,因小王出售A房地的前6年(小王持有期間加計老王持有期間)符合規定,其亦可選用新制辦理申報。
《賦稅》201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