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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個人買賣房地,不論有所得或損失,均應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民眾一定要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我國個人出賣房地,以前僅課徵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自105年起採房屋土地合一課稅,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須辦理申報,如果未於期限內進行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最高將可處漏稅額1.5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1月23日以9,770,000元買入臺北市房屋及座落基地1戶,改良修繕費用390,000元,並於105年8月29日以9,800,000元出售,甲君自行計算後認為賣屋虧損360,000元,誤認虧損即不用申報,經該局第1次查獲處未依限辦理申報以新臺幣3千元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國人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稅法規定,致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賦稅》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