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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修正後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提折舊》
為配合產業設備提升及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財政部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自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增訂植物工廠設施及農業設備、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及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等設備的耐用年數。2.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3.固定資產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可依其性質選定適用細目資產的耐用年數提列折舊。4.增訂原表耐用年數尚未屆滿的設備,可依新表換算修正後的未使用年數計提折舊等四項;其中影響營利事業最大的就是新舊表耐用年數的轉換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1月1日購置工業用機器人一台成本320萬元,按平均法計提折舊,預估殘值20萬元,依原表帳列耐用年數為4年,截至104年底已累計提列折舊150萬元。現因新表規定,該設備耐用年數得縮短為2年,是依換算公式重新計算修正後應提列折舊耐用年數為1年【即(原表計算尚未使用年數2年/原表規定耐用年數4年)×新表規定耐用年數2年】,所以105年度應提列折舊金額為150萬元【即(取得成本320萬元-殘值20萬元-已累計提列折舊額150萬元)×1/修正後再提列折舊耐用年數1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固定資產若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計提折舊;若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者,於原表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換算修正後的未使用年數計提折舊,而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賦稅》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