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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登場!報稅常見錯誤或疏漏報乎你知!》
一年一度的報稅旺季即將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期間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該局今年仍持續鼓勵營利事業多多使用網路申報及網路辦理附件上傳,以網路代替馬路既省時、方便又環保。
該局除提醒營利事業務必如期辦理申報外,更貼心整理營利事業報稅常見錯誤或疏漏供大家參考,以利辦理申報作業:
一、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查定之營業額應一併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申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應含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另並記得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以免遭加計滯納金。
二、未依限繳納至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營利事業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應納稅額,雖不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所以,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仍需在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方可適用。
三、會簽案件未依限繳納稅款,無法享受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之優惠
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雖如期提出申報書及查核簽證報告書,若未於申期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無法享受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之優惠。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差額,應於提撥年度認列費用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之退休金數額,非以估算年度而應於提撥年度認列退休金費用,並不受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五、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應乘上減資比例
營利事業轉投資,有關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者為限。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
六、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時,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再以虧損之餘額,自純益額中扣除。
七、合併持股達100%子公司之併購前虧損,不適用虧損扣除
公司與其持股100%之子公司合併,於合併基準日係全數銷除子公司之股份,無合併換股情形,消滅之子公司併購前尚未扣除之虧損,不得於併購後存續公司之純益額中扣除。
八、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非以該境外收入計算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計算境外所得來源國已納所得稅額可扣抵之稅額,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限額,而非直接以該境外收入計算,以免遭補稅加計利息。
九、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應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計算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而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金額,則應依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減除,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致遭補稅送罰。
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稅後純益欄位申報錯誤
營利事業如年度漏報收入或虛增損費,經稽徵機關查獲調增稅後所得,漏未於同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申報,遭補稅送罰。
該局最後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上揭事項,正確並如期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賦稅》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