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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彙總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財政部今(24)日核釋,即日起,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印花稅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財政部說明,依印花稅法第9條規定,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1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之部分,均免予貼用;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通用貨幣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該部基於簡化徵納雙方作業之考量,以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釋上開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彙總之稅額為計算標準。考量公私營事業組織為節省人力及時間,多數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避免實貼印花稅票者與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因繳納方式不同,致產生稅負差異,該部爰規定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部分之認定,改採逐件計算每件憑證印花稅額之方式為計算標準。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該部依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故本令釋發布後,尚未核課確定之彙總繳納印花稅案件均有該令之適用。該部已修正「使用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及相關網路申報系統,請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公私營事業組織採用新申報表格式報繳印花稅。
《賦稅》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