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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公司適用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時,應先減除各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以日前查核案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為800萬元,該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200萬元,其103年度純益額為1,500萬元。依上揭規定,甲公司自其103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2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800萬元,自該年度核定虧損1,2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400萬元(1,200萬元-800萬元),自103年度純益額1,500萬元扣除;惟經查甲公司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時,未依規定先行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致遭國稅局調整補稅136萬元(800萬元×17%)並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公司於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時,除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資格要件外,亦應注意是否已將虧損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不符合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賦稅》201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