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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正係於84年3月間加入世界排名十大之NEXIA INTERNATIONAL國際會計師聯盟,期望能對客戶作更長遠、更廣泛、更高品質、更具價值之專業服務。目前,日正在台灣全省共有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蓮等據點,擁有20位會計師及400餘名訓練有素之專業人員,依客戶之需求,提供迅速、便捷且高品質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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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業人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是以,營業人如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未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前揭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如非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則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以免遭受處罰。
《賦稅》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