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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中小企業105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欲適用投資抵減者,開始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之企業,其主體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且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奬勵。
該局指出,依據本辦法第12條規定,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中小企業,應於106年2月起至5月底止,檢具本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另中小企業若有(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該局呼籲,中小企業105年度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賦稅》201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