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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業人轉售未取得產權之預售屋,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其交易行為屬於「銷售勞務」範疇,應由營業人就其讓與房屋及土地之總款開立應稅發票,而非依房屋及土地比例計算,僅就房屋部分開立應稅發票。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之營業人,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而非以其支付予建設公司之土地及房屋款,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乙公司僅先付3,2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予丙公司承受,應由乙公司依讓予價格3,6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予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3,200=1,800),應由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所收取的價款,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將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得不償失,應多加留意。
《賦稅》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