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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莫蘭蒂颱風來襲,營利事業如受到災害,可向國稅局報備列報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受莫蘭蒂颱風影響,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相關規定為: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營利事業若因此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報廢損失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申報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帳冊憑證滅失申請書。
《賦稅》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