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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列報費用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文康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6款規定,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該局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費用列報員工國內、外旅遊費用,雖提示旅行業代收轉付證明等文件,惟當年度亦同時列報每月按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之職工福利金,致列報該筆員工旅遊之其他費用,遭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留意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但其列支金額不得超過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及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之限度,若超過前揭金額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賦稅》201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