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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無償移轉貨物,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貨物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臺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該貨物餽贈員工或客戶而無償移轉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至營業人如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進貨科目列帳,其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筆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賦稅》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