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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營利事業購買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無法列報攤折費用》
獨門技術能有效提升營利事業的競爭力,為了取得獨門技術,營利事業除自行投入研發外,也常見直接向擁有專門技術者購買,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果是未取得專利權者,其購買成本將無法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價取得專利權,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分年計算列報攤折費用。因此,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有取得專利權者,就可分年列報攤折費用,反之,如未取得專利權者,因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無法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攤折費用2千5百萬元,甲公司說明係於101年底向國外乙公司購買專門技術2億5千萬元,按10年分年攤折,經國稅局查證結果,發現乙公司所擁有的專門技術並無專利權之登記,因此,甲公司購買該項專門技術的成本2億5千餘萬元即無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可按使用年限分年攤折費用,乃剔除該筆攤折費用,甲公司必須補稅400餘萬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買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必須注意相關規定,才能順利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賦稅》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