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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如掛號或住院伙食費之類的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嗎?》
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按收據金額之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的單據免課印花稅。因此,醫院診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貼印花稅票;如屬非健保給付範圍者,例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等,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索取醫療費用收據時,除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達250元以上者,亦請留意收據有無貼足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如果未貼印花亦無總繳戳章,可檢具收據正本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分局特別提醒,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眼科診所開立之雷射開刀、視力矯正收據及美容診所開立之雷射除斑、瘦身豐胸收據等,如非屬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賦稅》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