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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剪報

《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實施後,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地,可適用較低稅率,即個人因下列情形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納稅義務人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新制業於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符合上揭情形者,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賦稅》201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