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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從事證券交易,如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的文件,應如何計算所得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並於105年1月1日起停徵,在此期間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相關規定課稅,即個人於104年間涉有出售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之股票,仍應於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104年度涉有出售應核實課徵所得稅之股票,應依交易時成交金額減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證券交易所得額,如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的文件,則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其所得額: (一)已提供或未提供但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1)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50%計算其所得額。 (2)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5%計算。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 (二)未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除稽徵機關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以該價格計算其收入外,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收入及所得額: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1)IPO股票: A.以成交日收盤價格的50%計算其所得額。 B.成交日無收盤價格或成交價格者,上市股票以該日開盤競價的50%計算其所得額,上櫃股票以該日開始交易基準價的50%計算其所得額。 (2)其餘上市、上櫃股票: A.以成交日收盤價格的15%計算其所得額。 B.成交日無收盤價格或成交價格者,上市股票以該日開盤競價的15%計算其所得額,上櫃股票以該日開始交易基準價的15%計算其所得額。 (3)興櫃股票: A.以成交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的15%計算其所得額。 B.成交日無成交價格者,以該日後第1個有交易價格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的15%計算其所得額。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買賣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買賣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的75%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呼籲,104年度出售應核實課徵所得稅之股票,應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間申報綜合所得稅事宜,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及處罰。 |
《賦稅》2016-05-05 |